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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保护原始创新,打好种业“翻身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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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积极推动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 。在耕地减少和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等约束条件下,最有效的武器就是种子,从这个意义上说,“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从法理上讲,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范畴,应当立法规范。保护原始创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是积极推进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当前我国种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什么,为什么还提出打翻身仗?

纵向比,我国种业发展速度并不慢,种植业的主要品种总体上靠自主选育,释放了育种活力,杂交水稻育种技术走在了世界前列,也培育了一些优良的玉米、小麦品种;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用种市场,种质资源保存量也居世界第二位;育种科技人才、育种资源及技术都具有一定的基础,在这一轮生命科学技术革命中,我国的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没有掉队。但是,横向比,特别是同国际上育种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种业短板不少,比如:新品种多而不优,高产优质高效抗逆的优秀品种比重不高;种子企业多而不强,7000多家种子企业,多为“小舢板”,缺少“大航母”,我国前50强的本土种子企业销售额,赶不上国外一家“巨无霸”;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滞后,保存了50多万份种质资源,功能基因分析等基础性开发研究不足,利用率不高;科研力量分散,投入不足,集中度不高,资源配置不够合理,我国前50强种子企业的研发投入,仅相当于国外一家“巨无霸”15%的份额;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小,制度建设滞后。法律的生命贵在落实。法律的实施,有些需要渐进推动,有些则需要有力度,比如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存在哪些短板?  

近些年,随着生物技术和分子育种的快速发展,我国主要粮食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修饰改造较多,品种遗传基础变窄,新品种同质化严重,突破性品种少。我国大面积推广的水稻品种中,推广面积前10位的两系杂交稻品种,多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农业农村部科技中心利用国家标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检测了4994个申请保护的水稻品种,若将遗传相似度大于90%作为阈值,存在实质性派生关系的占55%。检测的3208个申请保护的玉米品种,存在实质性派生关系的占34%。棉花、水果、蔬菜等新品种中,派生比例也不低。从长远看,这是影响我国重要农产品供给特别是粮食安全的潜在风险。将来,要逐步降低我国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对外依存度,在耕地减少和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等约束条件下,最有效的武器就是种子,从这个意义上说,“种子是农业的‘芯片’”。

 我国现阶段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什么状况?  

2015年以前,关于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一部行政法规,侧重于对新品种的认定,授予新品种权后怎么保护,办法不多。从法理上讲,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范畴,应当立法规范。

为解决这个问题,2015年修订《种子法》时,专门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从八个方面强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明确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授权条件和原则;明确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明确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规范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命名、保护例外和强制许可情形;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明确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明确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前四条,提升了行政法规的法律层级,后四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保护原始创新的机制是什么?
  

保护原始创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是积极推进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初衷,就是立足于保护原始创新。《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UPOV公约(1978年文本)》)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原始品种权的权利保护。而《UPOV公约(1991年文本)》,将原始品种权的权利范围延伸到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和收获物,以及直接制成品,从而实现原始品种权人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在利益分配上的惠益共享。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获得品种权保护,但在商业化开发利用时必须经过原始品种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目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76个成员中,除我国外,均已直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或间接实施该制度的核心条款。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有什么好处?
  

至少有三大好处:一是有利于保护原始创新。如果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权利行使没有约束性规定,损害的是原始品种权人的权益,挫伤的是原始育种创新者的积极性。试想,原始育种人倾注多年心血的成果被别人简单修饰后就去商业化利用,谁还愿意埋头创新?因此,堵塞制度漏洞,是解决修饰性育种泛滥的重要前提。有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将激励原始创新,激发原始创新的效果就是优良品种不断涌现。

二是有利于吸引投资、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如果企业加大投入培育了新品种、好品种,又得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回报是很快的。这一点,国际育种巨头就是成功案例。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到位,有利于吸引国外的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

三是彰显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通则,国外有些国家,对植物新品种权利的保护十分严格,如荷兰等国,通过植物新品种权、植物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多种方式保护,侵权处罚亦十分严厉,使侵权者望而却步。我国是育种、用种大国,具备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的条件,迈出这一步,有利于彰显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原始创新的姿态,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总之,积极推动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当然,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评价标准差异较大,有性繁殖和无性繁殖差异亦很大,一开始制度弹性可以大一些,设过渡期,但不可以没有制度。必要时,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确定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植物种类、判定标准和起始时间,留出空间。另外,建立起这项制度后,严格执法十分重要,要同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解决“取证难、鉴定难、执行难”和“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


关键词: 责任编辑:蔡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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