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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保有望“报销”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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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武佳
1月14日,省医保局消息,《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我省进一步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原标题:我省医保有望“报销”门诊费用

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保险缴费……1月14日,省医保局消息,《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我省进一步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今年,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待遇支付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同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实施。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我省将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今年,各统筹地区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准入标准。

同时,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用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关键词: 责任编辑: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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