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难,是经常被媒体和公众提及的一个话题。如何破解这个难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张。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建议,国家应当为企业承担一部分因雇佣育龄、产龄、怀孕女性造成的损失和负担。
赵冬苓认为,现在很多保护育龄、产龄、怀孕女性的法律、政策,其成本大部分是由企业来承担,由此导致企业接纳育龄和产龄女性入职的意愿不断降低。
与其说是性别歧视,不如说是经济计算
赵冬苓代表的这个建议,直指现代女性就业难的核心。谈到女性就业难时,总有些人将其视为是性别歧视。在我看来,这种性别歧视并非是源于道德上的,而是源于经济因素。
女性就业之所以难,是因为女性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或者说,正是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导致了越来越多的角色冲突。她们不仅仅要承担职场上的责任,同时还在家庭中扮演着比男性更为重要的角色:即便男性在其他方面都和女性同样付出,但是生育和哺乳这两项功能是男性所无法提供的。
责任意味着付出,更多的责任意味着更多的付出。在特定的时间内,女性只能将时间献给家庭而没法兼顾职场,而用人单位却必须承担法律所要求的职责。
也正是如此,不少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的时候会更倾向于聘请男性员工。这种歧视无关道德,而是源于经济计算。
学术界也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2012年,世界银行发表了题为《性别平等对发展非常重要》的世界发展年度报告,指出男女经济机会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他们对时间的使用不同而造成的,而他们的时间使用模式来源于男女对照料家人和家务不同分工的社会习俗。要改变这些习俗,使女性释放出更多时间从事经济活动,就需要重视三方面政策:托儿服务和父母假期;基础设施的改善;降低与市场活动相关的交易成本的政策。
其实,现代社会已经通过一些制度来缓解员工个人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冲突,比如说“五险一金”中的生育保险,就是为女性员工生育期间所不能参加工作所作的补偿。生育保险金并非局限于女性员工,而是所有员工都需要缴纳的一项支出。在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之前,不少省市都是以职工工资0.8-1%的比例缴纳。
但是正如赵冬苓所言,“现在很多保护育龄、产龄、怀孕女性的法律、政策,其成本大部分是由企业来承担”,生育保险的成本完全是由企业负担。而生育保险的成本,其实只是企业负担成本的一小部分。不过,通过它可以来探析相关法规的成败得失。
一方面,要求不分性别缴纳生育保险,这体现了性别平等,减少了企业在用工层面只招男性而不招女性的行为;但是另一方面,所有的成本都是由企业承担,使得企业负担过重。其结果就是企业千方百计地不录用、或想办法辞退育龄的女性,导致女性的生育意愿越来越低。
因此,促进性别平等需要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设立基金、同休产假:以平等促平等
类似生育保险的基金,不能仅是由企业来承担,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相应基金和企业一起负担相关成本。某种程度上,社会是生育行为的受益主体,而家庭只是生育的成本中心。因此相关的成本应该由全社会一起承担,而财政支出就是应有之义。
同时,为了扭转女性在职场上受到因为对时间使用不同所遭受的歧视,可以想象的措施是,将很多以前只限于女性的假期也一并让男性受益,比如说男性也享有和女性一样或者说相当的产假。
事实上,不少国家在此已经有卓有成效的实践。1995年1月1日,瑞典颁布了《育儿假法》,规定了父母双方都有30天的带薪假期;同时还提出了男方30天的假期是不可转让且“不用即废”。
换句话说,要是爸爸放弃休假或者没休完一个月假,全家就会损失政府提供的一个月带薪津贴。正是这种变相强制男性休育儿假的政策,让越来越多的男性放下手头的工作去休假。
瑞典的做法获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仿效。根据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世界政策分析中心的数据显示,在全球范围内有109个国家为父亲提供育儿假,有47个国家提供超过4周的育儿假,许多富裕国家提供超过12周的时间。而包括日本、加拿大和瑞典在内的二十个国家,则有一年多的选择权。
无独有偶,最近,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建议,男性也要陪同生育的妇女强制休产假一个月。尽管谢委员的出发点是为了让男性共同承担养育孩子的义务,但是在我看来,这样的带薪陪产假也会改变对女性的歧视——因为无论男女都需要为生育付出时间。
当然,考虑到不同地区的财政能力有所差别,并非要一刀切地统一时间。但是在那些生育率较低且财政收入较为殷实的地区(这两者大致也是吻合的),可以给与更多的假期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