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15届1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随着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广州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尤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现行《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爱国卫生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修订草案根据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内涵调整了多项内容,由原来的37条精简为30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工作主旨
修订草案新增了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明确提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环境卫生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广州建设”。政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目标主要是“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推进环境卫生治理,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明确爱国卫生工作 坚持以“党的领导”为原则
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方针已经调整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体现出爱国卫生运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分享健康成果的理念。同时,为了进一步体现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根本方针,修订草案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的原则进行了调整,明确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修订草案增加了“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城乡均衡化发展
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市政供水管网延伸到户,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卫生”,“采取污水资源化利用、自然生态消纳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在现有自来水改造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和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农村地区生活饮用水水量供应充足、水质稳定达标。
修订草案继续保留了原规定中关于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提升农村爱卫工作的可操作性与持续性。同时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落实农村户厕建设“卫生、经济、适用、环保”的原则。
梳理了“3个一”环境卫生组织制度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市爱卫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和爱国卫生日活动。区爱卫会应当每月开展一次以清除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行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组织社区、村开展一次公共环境卫生大扫除,督促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一次内部环境卫生大扫除。”
而现行《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则是规定各级爱卫会在爱国卫生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公众关心的卫生健康问题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在爱国卫生日当天应当集中开展爱国卫生专题活动。
新条文内容是第一次把国家省市的政策要求与法律法规相结合,方便日后落实政策的开展和进一步推进爱国卫生工作深化。
探索爱国卫生与疫情防控的结合
修订草案增加了条文:“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这一条文的增加,强调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效履职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重要一环。
修订草案增加了条文:“市、区爱卫会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巡查辖区内病媒生物孳生地,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按照本市病媒密度分级及响应工作指引,分级别响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每月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不少于一次,巡查辖区的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及时清除各类病媒生物孳生地、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该条文确立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三级响应”的机制将更明确各级响应措施和落实相关事项。
明确各级政府在控烟工作中的职责
修订草案增加了条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市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公共办公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负责各类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建无烟单位”。
切实加强和推进控制吸烟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该条文的增加,进一步推动了广州市控制吸烟工作的开展,并明确广州市各级政府在控制吸烟工作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