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野猪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被除名了,那么当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就保护不了野猪了。”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教授表示,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按照名录进行保护的,而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逐步完善,在不远的未来,蚯蚓等一般动物或许会按照普遍保护的原则被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12月10日,国家林草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中,“偶蹄目猪科中的野猪”未出现在该文件。12月12日,记者采访了生态法和野猪危害防控的相关专家,以及在一线合法狩猎的猎人。野猪若从“三有”野生动物名录中除名,是对该族群调节的一次动态调整,但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许更需要一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整体完善。
“猪灾”愈显 多地启动防控试点
8月的江西婺源县,稻子才抽起水灵的穗儿,披着鬃毛的野猪成群从山上呼啸而下,拱着长长的嘴巴,将稻田践踏成淤泥场。当地的振飞狩猎社,有10支枪,12名队员,180条猎狗,每年狩猎野猪在200头以上。
狩猎社社长王振飞在八九月的丰收季,平均每天接100多个电话。村民们的地,遭了野猪的殃,便会求救振飞狩猎社。“一个电话,代表一户人家的田,被野猪糟蹋了。现在的野猪,多得数不清了。”王振飞感叹,“猪灾”泛滥,害苦在山里种地的庄稼人。
根据河南省南阳市7月28日发布的数据,受野猪危害的乡镇达到37个,受灾农田面积达20509亩,经济损失达2285万元。自2016年以来,全市野猪致害事件发生数量、危害农田面积及经济损失等主要指标均呈逐年增长趋势,野猪泛滥成灾已成为危害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
野猪逛街、进校园、进医院,已经不再是新鲜事。在缺少虎、狼等自然天敌的林区,野猪成为肆无忌惮的“天蓬元帅”。以黑龙江省为例,自1995年全省林区禁猎后,不足十年间,黑龙江野猪种群调查数量已超过2.5万头,年递增率达约7.4%。在陕西,据陕西省动物研究所2018年的调查,该省野猪数量超过12万头。
千百年来,人与野猪的博弈从未停止。在传统社会,村上的成年男子,需要手持棍棒、套索,冒着生命危险轮番去“守山”。而在现代社会,捕猎手段更具杀伤性,在今年11月,因自家农田被毁,而用电网猎杀野猪的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夫妇吴某、胡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引起网络热议。
今年,国家林草局在山西、四川、福建、江西、河北、广东、陕西、湖南、湖北、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宁夏等14个省(区)启动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要求各试点地区加强防控力度,不断完善补偿制度。在试点区成立的狩猎队,需要经过严格审核持枪资质,并每年按数额标准狩猎。
物种调控 平衡生态与经济
12月12日,国家林草局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专家组成员、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地学院教授张明海告诉记者,野猪如果不再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是在一些野猪泛滥成灾的地区,仍不能随意捕杀,也应该在有关部门的统筹下,予以有计划、有步骤的适当狩猎。
“要知道,野猪这个族群的存在,是有一定意义的。野猪是森林生态系统的一个关键点,对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野猪还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比方说,野猪是家猪的祖先,有改良家猪品种的作用。所以,对于野猪,不能过度捕猎。”张明海说,但另一方面,区域内的野猪数量过大,一旦威胁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安全,就应该进行适当捕猎,使其种群数量调节到一个生态-经济阈值,这样既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是兼顾群众利益,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如何理解生态-经济阈值?张明海说,一方面,应将某一有害野生动物种群大小调控在该物种环境容纳量之下、最小生存种群数量之上的适宜范围内,并确保该种群能够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正常发挥其生态功能;另一方面,应使该物种调控后的种群大小对人类及经济财产所造成的威胁或损害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确保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在这两方面的综合需求基础上所确定的该物种种群数量之值,即为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的生态-经济阈值。
还有专家表示,对于居住在野生动物保护区附近的村民们来说,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野生动物的数量程度,“如果忽视野生动物分布区居民的利益,那么,居民们和野生动物的冲突,就会层出不穷。要推进野生动物的保护,就必须将居民们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形成野生动物分布区社区经济与野生动物保护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这或许是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发展方向。”
完善法律 建立普遍保护体系
“当前要想随意捕杀野猪,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杨朝霞说,拟订的“三有”保护名录还未正式实施,野猪仍受《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非法捕猎20只以上陆生“三有动物”会被立案,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说,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按照名录进行保护的,采取重点保护的原则。野猪本来就不是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如果再被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除名,那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就保护不了野猪了。”杨朝霞说。
杨朝霞称,从总体趋势看,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越来越严格的,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重点是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这在法律层面上,是为了防止滥食野味而引发公共安全问题,客观上无疑也有助于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保护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比如蚯蚓、萤火虫等。”杨朝霞表示,目前有些地方利用电蚯蚓机,把土壤里的蚯蚓电击出来后食用,很可能导致土壤板结等生态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搞萤火虫展示展演,志愿者和环保组织想要打击这样的违法行为,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因为蚯蚓、萤火虫、蝙蝠等不是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禁食和保护的动物。但实际上,蚯蚓、蝙蝠和萤火虫等对生态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正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新《野生动物保护法》或许能解决这些问题。”杨朝霞说,未来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坚持重点保护和普遍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不仅保护像熊猫、金丝猴、朱鹮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未纳入名录的,如蚯蚓、萤火虫等一般野生动物,也要有一个底线的保护。”杨朝霞说,即使是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也是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具有相应的生态位和生态价值,也不能进行大规模或灭绝性的捕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