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讯 为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优待证管理办法》)。
《优待证管理办法》规定,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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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关联的银行卡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
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并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
退役军人事务部适时推出电子优待证,实现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优待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优待证不可买卖租借
《优待证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户籍注销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优待证管理办法》要求,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