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正义网
代人体检如此明目张胆——“只要交钱,保证一路绿灯”
“入职体检有烦恼,专业代检有妙招”“大病小病,代检帮你搞定”“信誉代检,不成功不收钱”……最近,有网友发现,各种代检信息充斥网络。
代检,即代替他人完成体检。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不少代检中介,他们为有体检需求的客户提供“枪手”,代替客户完成体检,其业务涵盖入学、入职等各类体检项目。他们宣称,全国各地设有网点,“只要交钱,保证一路绿灯”。
A
代检产业延伸全国各地
时下,各类代检信息大量充斥网络,有的网站甚至日更20余篇广告软文,涵盖代检咨询、收费标准、代检案例等。
记者发现,代检中介业务范围广,可提供入学、入职等方面的代检服务。他们宣称,具有专业的“枪手”团队,熟知全国各大医院体检流程,可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保证一路绿灯。
记者拨通某代检中介电话,并以“入职某公司但自身健康不佳”为由向其咨询,能否在武汉提供代检服务。该客服说:“我们在武汉帮你安排距你最近的三甲医院,代检费用1500元。”
记者随后询问,代检是否会被识破?对方回复说:“我们都做了20来年了,每周都会接很多单,在武汉都做了成千上万次代检了。我们和各个医院都很熟悉,即使是在指定医院体检,或有人事带队,我们也都能帮你体检,百分之百保证代检成功。”客服说。
“只要你提供姓名、年龄、身高、体重等个人信息,我们马上给你安排相匹配的‘枪手’,代检完后再收取费用。如果体检报告存在问题,我们会继续安排‘枪手’为你体检,直到‘健康’为止,包你满意。”面对记者询问,这位客服解答道。
记者随后又通过电话、微信、QQ等渠道咨询其他代检中介了解到,各代检中介运行模式相似,均在全国各地设有“办事处”,并根据客户入职企业、事业编、公务员等不同的体检要求,代检价格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
B
多方原因滋生灰色代检
明目张胆的宣传、遍布全国的市场、源源不断的客源……多位受访对象表示,多年来,代检灰色产业之所以能形成全国性的市场规模,背后存在多种原因。
——企业招聘无视法律规定,代检中介借机夸大宣传。尽管多条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应聘者,但部分企业仍以此作为筛选求职者的“铁筛子”,给求职群体造成心理压力,甚至形成就业歧视。
如法律明确规定,除了某些特殊岗位,禁止查乙肝五项。但不少企业仍然谈“乙”色变,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代检中介的客户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此外,代检中介出于利益驱动,甚至利用求职者的恐慌心理,夸大体检指数异常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因担心血脂血糖等指数不合格而不惜花大价钱寻找代检的求职者大有人在。
——法律监管存有空白,代检行为打击不够。记者咨询有关律师得知,对于代检这一行为的起诉和处理,因责任主体不明确,承担方式难以定义,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体检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代检行为,会立即停止体检并不再出具后续体检报告,但对违规代检方无权处罚或起诉。
——体检流程监管不严,体检“替身”无人管。代检机构向记者透露,不少医疗机构体检流程管理并不严格,且他们与诸多医疗机构有着紧密联系,“‘枪手’拿着客户的体检单直接去抽血,根本没人查”。
C
代人体检如同考试作弊
代检中介自称“心系战友”“义利并举”“道义为上”,但代检这一游走在法律真空的行为,无疑会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分会体检与评估学组委员、武汉市中心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副主任医师郑宇明表示,代检乱象会为求职者埋下隐患,对有特殊工种要求的身体鉴定而言,以代检蒙混过关,如同考试作弊,最终还会因身体状况无法胜任工作。
代检行为也会影响医疗机构的公信力,别有心机的人甚至利用代检为自己套取医疗索赔。今年1月,安徽省亳州市一名医生因指使病人代检,骗取重疾险理赔金超过百万元,获刑9年半。
顽疾还须下猛药。多位受访对象表示,治理代检乱象需从参与主体、体检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发力。郑宇明建议,医疗机构应加强自我审查,收紧体检管理,加强流程监督。为进一步加强精准体检,他还建议对现有体检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推行实名制体检,利用二维码、腕带、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加强识别精准性,建立健全全流程导检系统。据半月谈
律师说法
代人体检是否违法
多位律师建议,加强营造良好的求职招聘环境。对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额外提出体检要求,改变谈“乙”色变等带有歧视性的观念;相关部门机构应针对应届生与求职者开展入职健康知识宣教与普及,打消其顾虑,防止求职者求助于代检。此外,对代检产业链中代检双方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医院应严加惩处。
律师分析:找人代检也是违法行为。体检是入职前最后一道门槛,一旦被查到会取消体检资格。隐瞒了劳动者的身体真实情况,如果你以后因此出现工伤之类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你欺诈为由,而拒绝承担工伤责任。入职体检找人代检,如同考试找人代考一样,属于诚信缺失的作弊行为,是对用人单位的欺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