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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前转给女儿的嫁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家庭报
需要提醒的是,随着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妆和男方的订亲彩礼越来越贵重,一旦离婚,容易为此产生纠纷。

案例

小杨和男友相恋多年,到了谈婚论嫁这一步。小杨是家中独女,备受宠爱,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她备了 100 万元的嫁妆,存到她的银行账户里。

小两口登记结婚并摆了酒席。后来,丈夫因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便向小杨索要这50万元。小杨不肯,认为这是父母给自己的“压箱钱”,不能轻易动用。丈夫则认为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当然可以动用。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图为上海某地,“娘家人”为女儿准备的嫁妆。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3 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小杨的嫁妆是其父母在二人结婚登记前赠与的,并存入小杨的银行账号,应视为对小杨个人的赠与,该笔嫁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管婚姻关系持续多久,该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提醒的是,随着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妆和男方的订亲彩礼越来越贵重,一旦离婚,容易为此产生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就嫁妆和订亲彩礼的归属及时明确约定,最好能列个明细清单共同签字确认。


关键词: 责任编辑: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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