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安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意见》出台。晋安区人才公寓包含区自持公寓以及与晋安区有合作的其他类型公寓(如长租公寓、产业公寓)等房源,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排、只租不售”的管理原则。10类对象可以申请。
申请对象包括:“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省市级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及相当层次的省市级领军人才;晋安区引进的优秀博士;区级优秀人才;教育、卫生领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定向招考的人才;区重点企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骨干人才;经区人社局认定的属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校地合作或校企合作柔性引进人才;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定的其他特需人才。
申请人须满足3个条件:申请人本人和配偶及未婚子女在福州市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高新区)名下无房产,且未享受省市区相关住房补贴政策;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申请人个税关系均在晋安区;申请人在晋安区工作并已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申报时仍在合同期内)并缴交社会保险金(柔性引进人才、创业型人才、海外籍人员除外)。
晋安区人才公寓采取单位申请方式,原则上每位申请人限租一套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汇总人才住房需求后,统一向区人社局提出入住申请,并根据区人社局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区自持公寓房源按租金定价的80%作为人才租赁价格,辖区内其他类型公寓房源租金价格由区房管局争取最优租金折扣价。
租赁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按全额租金的40%给予补贴,博士、高级职称人才不超过1000元/月,其他人才不超过800元/月;第二年按全额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博士、高级职称人才不超过750元/月,其他人才不超过600元/月;第三年按全额租金的20%给予补贴,博士、高级职称人才不超过500元/月,其他人才不超过4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