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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封签 标配化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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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郭缤璐 张天元
北京外卖新规实施进入倒计时。4月1日起,北京《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就将正式开始实施。

北京外卖新规实施进入倒计时。4月1日起,北京《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就将正式开始实施。新规要求,打包好的食品容器应封盖或封口;应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等密封方式,封签、外包装袋口在开启后应无法复原。在配送过程中,不应打开食品外包装,发生食品污染应终止配送。

如今距离新规实施已不足一个月时间,北京地区外卖封签情况如何?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外卖封合方面,外卖商家的选择通常并不统一,有的使用封签,有的使用订书钉,还有的使用胶带、保鲜膜等。靠着一个简单的包装封签,是否能解决外卖的食安问题?

封签情况参差不齐

一系列针对外卖的新规将从4月开始实施。据悉,《规范》规定了通过网络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餐饮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平台管理、供餐要求和配送要求,覆盖了网络餐饮服务的各个环节。

例如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要求中,《规范》明确提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场所的布局设置要符合《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场所布局设置规范》的要求。同时,不应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人员供餐。

针对外卖的配送环节,《规范》也要求配送时使用的配送箱应无毒无害,具有保温性、气密性和缓冲性等特性;配送箱每日消毒应不少于一次,清洁消毒情况应有记录;配送过程不应使用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进行配送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封装等消费者较为关注的领域,《规范》提到,应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等密封方式,封签、外包装袋口在开启后应无法复原。在距离此新规实施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北京地区外卖封签情况如何呢?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一处外卖取餐点,桃源煲仔饭、隆江猪脚饭、贺泰生等部分餐厅的外卖袋没有进行封签处理,仅是简单将外卖袋打结。肯德基外卖袋开口处贴着印有肯德基字样的胶带和封签。麦当劳的外卖纸袋开口处被折叠后贴上了封签与订单信息,封签上印有餐厅联系方式与二维码。老乡鸡、华莱士、金百万等外卖均是使用订书钉进行封口。另外,还有部分商家将封口处贴上透明胶带或者餐盒缠上多层保鲜膜。

从消费端来看,超一半的消费者收到的外卖没有被封签。根据北京商报发起的“你收到的外卖有封签吗?”的投票来看,57%的消费者收到的外卖未被封签。也有消费者反映,“并不了解封签的概念,收到的外卖有的是使用订书钉封口,有的是裹着多层保鲜膜”。

一个封签 三方受益

近年来,外卖餐饮广受消费者青睐,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外卖餐饮行业更是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外卖餐饮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隐患。此前就有媒体报道称,武汉一消费者叫外卖购买了7个菜品,其中6个被偷换。同时,外卖被“加料”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对于“外卖封签”这一举措,大部分网友表示支持。有网友认为,外卖封签是一种多赢,“有了封签,外卖出现问题,可以明确责任”。消费者下单,商家落“锁”,骑手护送,各司其责,出了问题谁来负责,一目了然。

事实上,已经有地方率先为外卖封签立规矩了。3月1日,《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就提到,将“浙江外卖在线”数字化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网络餐饮经营者在经营者信息页面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公开食品加工现场,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同时明确,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对配送食品使用封签封口,未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北京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赖阳指出,外卖封签是必然的趋势。外卖餐品没有封装时,频繁出现外卖员擅自打开等事件,已有许多商家与平台主动采取封签的做法。食品安全囊括了原料采购、加工、外卖运输等多环节,若中途缺少相应的监控和保障措施,消费者便会承担一定风险。使用“外卖封签”能够从某种程度上降低风险,提升更多消费者对于外卖的信任度。

还需商家、平台、配送员协力

外卖封签仅是外卖行业规范化管理的一个缩影,行业规范化的发展仍需商家、平台、配送人员等多方的努力。

中国烹饪协会副会长吴颖表示,《规范》有助于完善北京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机制,严防严控,促进网络餐饮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例如,其对网络餐饮服务过程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人员、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出了详细、具体、流程化的标准要求,并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释也对外卖餐饮服务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明确。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实践中存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现纠纷后,又以是他人加工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称,“我们认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负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并且,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具有可归责性。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


关键词: 责任编辑: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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