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通知》。石家庄市元氏县、栾城区等被国家列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37个县(市、区),全部列为我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
这37个(市、区)是:石家庄市元氏县、栾城区、正定县、鹿泉区、赞皇县;承德市兴隆县、平泉市;张家口市桥西区、万全区、怀来县;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唐山市丰南区、玉田县、曹妃甸区、迁西县、乐亭县;廊坊市香河县;保定市望都县、徐水区、高阳县、博野县、安国市;沧州市东光县、渤海新区、孟村回族自治县、肃宁县、南皮县;衡水市安平县、饶阳县;邢台市信都区、隆尧县、巨鹿县;邯郸市磁县、魏县、馆陶县;定州市。
充分利用河北省丰富的屋顶资源,开发建设屋顶式分布式光伏,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两大国家战略的重要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要求,37个试点县(市、区)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
符合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项目建设要与城乡规划深度衔接,因地制宜制定确定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最大程度保障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统一,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建设。开展整村、整街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严格履行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充分考虑屋顶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
通知明确了试点建设的时间表。今年10月20日前,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完成试点建设方案编制工作。10月31日前,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完成项目备案。11月起,组织开发企业按照2021年、2022年、2023年分别完成不低于总装机任务10%、50%、40%的比例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确保2023年底前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记者从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保障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县(市、区)政府将积极协调落实屋顶资源,营造有利于整县(市、区)推进工作的良好政策和营商环境。试点县(市、区)电网企业要加强对配电网的升级改造,保障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消纳。我省鼓励试点县(市、区)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积极组织屋顶光伏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整合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要求,试点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自愿不强制、试点不审批、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新能源开发建设营商环境,降低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非技术成本,减轻投资开发企业负担。试点过程中,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其他项目立项备案、电网接入等工作。对于试点过程中不执行国家政策、随意附加条件、变相增加企业开发建设成本的,取消试点资格。非试点县(市、区)按既有相关政策规定继续开展各类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