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益捐赠最新优惠政策解读目录:
之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之二: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之三: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之四: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政策解读之一: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Ø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人 Ø
——时限要求:
起:自2020年1月1日起: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Ø
——享受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捐赠渠道: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捐赠金额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证明材料: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二)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政策解读之二: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内容: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时限要求:
起:自2020年1月1日起: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Ø
——享受条件:
(一)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享受方法: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方法: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捐赠渠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政策解读之三: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内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进行捐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时限要求:
起:自2020年1月1日起: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条件:
(一)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证明材料: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享受方法: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政策解读之四: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政策内容: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Ø
——享受主体: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时限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享受条件:
(一)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二)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三)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享受方法: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链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