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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何蕊
今后,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今后,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为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保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其中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此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