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教育报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 杨文轶)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学校保护职责、专项保护制度、学校管理要求、保护工作机制和支持监督措施。
《规定》要求,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6类行为,包括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等。
此外,《规定》还提出了学校应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禁止手机带入课堂,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