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情况。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完善了民办教育的相关制度,破解了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目前,民办教育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
刘昌亚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实施后,教育部启动了《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实施条例》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
谈到《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考虑,刘昌亚表示,一是在办学方向上,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在发展目标上,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在法律地位上,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在动力机制上,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落实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细化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同时,着力增加制度供给,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也为地方实施分类管理留有余地。
王大泉介绍,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章节条目上,现行条例是8章54条,修订后变成了9章68条,其中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了“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在内容篇幅上,现行条例约6300字,新的条例将近10600字,增加了80%以上。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个条款。
记者梳理发现,在《实施条例》第二章,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规定。在第三章中,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在第四章中,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针对社会关注的民办高中跨区“掐尖”招生行为,王大泉回应,《实施条例》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此外,考虑到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因此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跨区域招生,给予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利。
“要建立良好的区域生态,就需要各地根据条例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生态。”王大泉说。